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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芜湖驾考替考案宣判 替考双方被判刑
  • 风萧萧兮
    风萧萧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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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:2016/9/13 15:08:12

      考试没通过,动起了歪心思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,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便要参加科目一考试,成绩合格之后驾驶证方可继续使用。芜湖县一男子董某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,在第一次参加科目一考试没有通过的情况下,请朋友徐某帮忙代考,被民警查获。日前,经芜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替考邀请当事人董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,宣告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;帮其替考的当事人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,宣告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这起案件也是刑法修正案(九)施行以来,安徽省芜湖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代替考试案。

      董某、徐某两人均为安徽省芜湖县人。芜湖县检察院指控称,被告人董某因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,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(即科目一考试)。董某在自己参加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,找到被告人徐某商议,想请徐某代替其参加考试,徐某表示同意。2016年1月28日下午,董某电话告知徐某考试的时间和地点,并让徐某来自己家中拿身份证以代替其参加考试。第二天上午9时许,徐某来到芜湖县公安局车管所,准备以董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考试。在考试前查验身份时,徐某被监考民警查获。

      徐某在芜湖县公安局车管所二楼考场经口头传唤到案,后董某主动投案。两被告人到案后,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检察机关认为,徐某代替董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,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董某、徐某在代替考试犯罪中,有共同的犯罪故意,且均有行为,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。董某、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董某主动到案后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徐某被抓获到案后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

      看完这起案件,相信大家也知道在驾考过程中替考的严重性了,小易也在这边提醒大家认真备考,切勿投机取巧。科目一考试,只要勤加练习,多做几遍试题,基本上都不会有很大的问题。几年前还可以有忙于工作,没有太多时间安排练习的理由,现如今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,越来越多的事情互联网化。驾考也是如此,学车易的手机APP就能帮助大家利用碎片化的时间科学、系统地练习科目一、科目四的题库。值得一提的是,练习的数据在电脑端、微信端和APP端都是打通共用的,也就是说在任何一个终端的联系数据都能同步到其它终端上。不仅如此,学车易还制作有科目二、三的教学视频,白天跟教练学完车,晚上还可以自己看视频加以巩固。